来源:闵行检察
文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赵惠琳
编辑|胡佳瑶
《人民的名义》最近真是火到不行!
作为检察院的民行部门检察官,
我一边在追剧,
一边在追李达康书记,
不对,是在思考剧中的法律问题
,
剧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大风厂股权问题
虽然达康书记为大风厂聘请了公益律师
但是,作为一名民行部门检察官,
我认为大风厂的股权问题可以寻求
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帮助。
首先,「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是什么
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就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
抗诉、检察建议
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有
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书
以及诉讼过程中已经发生的
违法行为
的
监督
。
本剧中,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监督点帮助大风厂的员工们:
1
不适当
的简易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从剧情看
➜ 大风厂和山水集团公司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股东权益以及土地和厂房等财产权益,标的数额巨大、案件的事实争议焦点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条件。
★ 显然,法院审理该案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违法。
2
不知情
的股权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
从剧情看
➜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蔡成功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以大风厂持股员工所持股权用于质押贷款,违背了其他股东的意志,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 所以,股权质押合同应属无效
而且,法院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有效的主要证据是基于蔡成功提供的伪造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并据此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判决归属于山水集团公司名下。
显然,法院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作判决错误。
3
有问题
的股权质押担保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包括: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债务的违约情形时,债权人(质权人)不得直接以物抵债,而需通过法定的质押物价值核算清偿程序来实现债权,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质物的价值大于债务本身的数额,以稳定动产交易的安全,否则对出质人不公平。
从剧情看
➜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院视而不见,最终将大风厂股权直接判归山水集团公司所有。所作裁判结果与案件的法律性质不符。
★ 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裁判明显不公。
但是
这一切都是有
法定前置条件
的!
▼
也就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一定会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依法监督纠正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程序违法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