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参与基金管理嘛?估计还有不少朋友对此概念不了解,赶紧和
沪紫律所刘鹏律师
来细读此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简而言之,不论是私募还是公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的参与程度主要取决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大多数情况下,契约型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并不直接参与基金管理,而是将基金财产交由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当然,理论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私募基金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披露要求、披露渠道、披露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此外,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中一般亦会对所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予以约定。
那么除了基金合同规定之外,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能否对于基金进行一些管理活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47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要职权有: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论是通过自身还是份额持有人大会,最终是否能进行进一步管理,还是要看基金合同的规定,理论上存在实务中份额持有人参与基金管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