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一词大家已十分熟知,即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的人。
所以,在了解工商信息时,大家更多关注的是【
持股比例、股权
】是怎么划分的?不同企业的
持股比例又有哪些权利和限制
呢?
【持股比例】
从计算公式来看
,
持股比例=出资额 / 注册资本金。
例如:某公司原有
注册金249103.78万人民币
,现在某股东
认缴出资出资738.33万人民币
,则该股东持股比例为
738.33 / 249103.78=0.3%
图1—注册资本(图源企通查)
图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图源企通查)
持股比例,直接决定着股东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监管章程
,
通常持股比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比例数值,每个比例数值都有一定的权利和限制
:
67%(2/3),51%,34%(1/3),30%,20%,10%,5%,3%,1%。
接下来,依次为大家介绍每个比例数值的含义及权限:
一、67%(2/3)
67%被称为绝对控股比例
《公司法》对
“控股公司”特点
的描述提到:对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同。控股公司一般持有被控制子公司的股份足以达到控股的比例
,此股份比例既包括
绝对控股比例(持股被控制公司51%以上等),
也包括相对控股比例(如被控制公司股份分散的情况下持有15%或30%以上等)
。
简单来说,
当持股比例达到67%时,就已拥有百分之百的权利,公司的一切决策都可以由持股67%的股东决定。
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为重大决策必须由全体股东同意,或90%的表决权同意,那么67%就不是绝对控制权了。
因为公司的决策机制有两个限制途径
,
一是公司法,二是公司章程。
两者之中,
优先参照公司章程
,若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参照公司法。前提是公司章程首先是要合法的。
法律依据主要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具体条例如下: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51%(过半数)
51%被称为相对控股比例
《公司法》对
“控股公司”特点
的描述提到:对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同。控股公司一般持有被控制子公司的股份足以达到控股的比例,此股份比例既包括绝对控股比例(持股被控制公司51%以上等),
也包括相对控股比例
(
如
被控制公司股份分散的情况下持有15%或30%以上等
)
对应公司法相关条例中所提到的比例数值表述为“过半数”或“百分之五十”,其可以代表一种相对控股权。
简单来讲,
当持股比例达到51%时,即可对公司的决策事项进行一般性的控制
。
通常,决策事项可以分为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例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改变公司形式等;一般事项是指:对外担保,股权对外转让(股东之外)、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董事、选举监事等。
法律依据主要为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具体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30%
针对上市公司来说,
30%的持股股权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即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公告,
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
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第七十三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
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四、10%
10%的持股界定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
。
法学中表述
“股东会”的运行机制
里
提到: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股东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常,临时会议包括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
。前两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后两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五、5%
5%的持股界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警示线
。即指,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时,必须进行公示,且持有人的股份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必须公示
。
法学中表述
“短线交易”
里提到:《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另外,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必须向交易所出书面报告,
通知上市公司,且必须公示,在此期间内不得继续买卖。
法律依据主要有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六、3%
3%的持股为临时提案权,此条持股比例数值仅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做限制。
法学中表述
“股权”基本内容
之
股权回购请求权
里提到:回购请求权,指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依法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享有
临时提案权
等权利
。
即指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的提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七、1%
持股1%的股权为派生诉讼权,
其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作限制
。
法学中表述
“股权”基本内容
之
诉讼权
里提到:诉讼权包括
股东派生诉讼权
和
股东直接诉讼权。
派生诉讼权也称股东代位诉讼权
,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犯公司利益而公司怠慢于起诉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
通俗解释,代为诉讼或派生诉讼是指,当董、监、高等公司高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作为高层当然不可能自己起诉自己,这时候股东
只要持股比例达到1%,就可以凭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对高层提起诉讼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提示
34%的“一票否决权”
与
20%“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股权
在《公司法》中,并
没有相应具体的法条支撑
。根据这两种持股比例做为某种判断依据时,还需谨慎参考。
1、常称34%股权为“一票否决权”
,
只是有限公司(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公司章程,与67%股权相对立的一种设定
。
2、20%股权所称的同业竞争警示线
,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对 有限公司 可自由设定章程,相应法条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规定
,
有限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
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由此可知
,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作出
特殊约定
,
董事和股东可以行使常称的“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中对 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自由设定章程,相应法条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不同于有限公司
,《公司法》
并未允许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和股东一票否决权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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