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懂工商信息之「集团公司」篇-全资公司的公司类型是什么

【企业集团】&【集团公司】

在查询某些企业信息时,我们会看到

【企业集团 / 集团公司】

的字样,例如常见的

“某广电集团”、“某房地产集团”或“某通信集团”

等。但是在《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相关的官方定义。

来源:企通查PC端 页面

不过,在

原国家体改委(现发改委)

、

原国家经委(已撤销,职能分别整合到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

印发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以及

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的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中看到对【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的官方解释。

什么是企业集团?什么是集团公司?

一、概念

【企业集团】

1、《意见》(1987年12月)第一条和第二条

,初步对【企业集团】做出了解释:

企业集团

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

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

,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企业集团

是以公有制为基础,

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

,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

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意见》中的规定已无法囊括所有的企业集团。之后多部门

联合颁布的《暂行条例》

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做出了更加规范的解释。

2、根据《暂行规定》(1992年5月)第三条

:

企业集团

是指

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另外,《暂行规定》第四条,对

组建部分

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企业集团

由

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

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

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那么 集团公司 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集团公司】

根据《意见》第八条

,可知:

集团公司

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

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

简单来说,

集团公司属于企业集团的一部分,是企业集团的核心部分,

集团公司实际上由企业集团的

核心层和紧密层组成

, 也可以说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中的一个独立核心系企业,

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企业集团

。

但是,两者的本质特征在法律地位、内部组成、产权关系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之处。

企业集团与集团公司具体有什么不同?

二、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企业集团

,是以资本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多个企业组成的法人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本身一般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其最高组织机构是由各核心企业设立

。

集团公司

是

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

。集团公司本身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内部组成不同

企业集团

,主要依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环状持股),

集团内各企业的资本关系上是相互平等的

。对外可以统一使用集团的商标、品牌、商誉及市场网络。彼此又共享其他成员的经济资源,强调互动与协作。

集团公司

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集团公司从

内部组织关系来看

,

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

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 的股份,也称分公司);

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 99%的股份);

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 25 %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3、产权关系不同

企业集团

在产权关系上边界比较模糊。由于成员企业一般是自愿加入,

集团内资本之间是开放性的较松散的组合

,并不是谋求一种封闭式的一体化。

集团公司

在产权关系上

比较清晰

。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

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

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

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

相关条例对两者提出哪些要求?

三、相关条例

【企业集团】成立条件、企业集团章程及有关条例:

1、《暂行规定》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另外,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原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

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这个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企业;最好还要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要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企业集团与单个大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试点企业集团应按上述条件组建,现有试点企业集团还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积极完善提高。

2、《暂行规定》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3、《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企业集团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4、《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母公司经相关单位批准后身份可变动: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

5、《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要求

: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

,在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

《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明确企业

不需要

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

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有关条例对 集团公司 又提出了哪些要求?

【集团公司】有关条例

1、《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明确集团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的简称

: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

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

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参股公司

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

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

2、《意见》第九条,

规定集团公司必须具备

:

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3、《意见》第十条,

明确不同地区集团公司的审批要求

:

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

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

;

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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