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交警部门组织开展摩托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大对各类重点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力度,特别是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切实筑牢路面防线,全力稳定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2024年7月18日9时29分,孙某某驾驶牌号为辽 GL6***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宜州大街宜州大街与一初中路口,实施驾驶报废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因驾驶人实施驾驶报废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条一项的规定,义县交警对驾驶人作出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我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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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法扣留车辆。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